关于推行矿业综合管理系统的通告
临政通告〔2011〕4号 LXDR—2011—00012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行业税费征管,有效堵塞税费流失,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2012年1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矿业综合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铅锌矿、萤石、重晶石、长石、瓷土、石灰石及基建石、大理石等矿产品采选、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矿业企业)实行矿业综合管理系统(IC卡管理系统)管理。
二、各矿业企业(矿开采企业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加工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应当在2011年12月12日至12月21日到市矿产资源税费集中征收管理局申请购买矿业行业前端装置,配合设备供应商进行安装和调试,办理相应的管理卡和有关手续。
三、对运矿车辆信息采集和统一的IC卡管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会同市矿产资源税费集中征收管理局办理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
凡从事矿石或矿产品运输的车辆车主必须于2011年11月15日到12月4日携带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称重、拍照等信息采集工作,并办理好承运卡(IC卡)。
暂不对到我市运矿的过境车辆采集信息。
四、自2012年1月15日开始,运矿车辆通过矿管服务所时根据承运的矿产品品种、数量刷卡扣缴税费,只有实行了刷卡扣缴税费的矿产品方可运出矿区。
对违规从事矿产品运营的车辆,各矿管服务所不得放行,并由市交通、市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通告。